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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裝備保養修護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通用、專用裝備以及生產機器之檢查程序,由各總部、軍管部、海巡部、
憲令部視其特性自行訂頒實施。
不屬各總 (司令) 部之單位,應就其業務性質,依據本辦法之原則協調有
關業務支援之總 (司令) 部擬訂檢查程序辦理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