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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調部外單位任職之軍官、士官,其任期以三年為限,任期屆滿,由各經歷管理單位呈報國防部協調部外單位另遴選人員接替,但調任人員經歷發展已成定型或其所任職務有專業性者,經部外單位協調國防部同意後,依其志願得不受任期三年之限制。
部外單位任職之軍官、士官,因調回受訓,其受訓時間在六個月以上者,不列任期計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