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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保護服務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性侵害犯罪之案件,審判不得公開。但被害人為成年人,經本人同意,且法院認有必要者,不在此限。
前項被害人為心智障礙者、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者,應以其可理解方式提供資訊,受監護宣告者並應取得其監護人同意。監護人為同意時,應尊重受監護宣告者之意願。
第二項所定監護人為該性侵害犯罪之被告時,審判不得公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