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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當舖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當舖業收當物品中如確依本規則之規定收當,經有關機關查明係屬贓物時
,其物主得以質當原本取贖。其有違反本規則之規定,所收當之物品,經
查係贓物並經司法機關判決確定者,應由當舖業無償發還原物主,如在判
決確定前物主已先以原本取贖者,應將原本發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