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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民住宅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所稱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住宅,指經直轄市、縣 (
市) 主管機關核准,並以自行興建為原則之下列住宅:
一、因重大災害或配合實施重大建設拆遷戶需重建之住宅。
二、在農村、漁村、鹽區、廠礦區及偏遠地區原有老舊房屋須拆除重建或
擬新建之住宅。
三、為景觀及其他特殊需要須重建或新建之住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