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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九二一震災出租先租後售及救濟性住宅安置受災戶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救濟性住宅之借住期間最長三年,借住人得於借住期間屆滿前三十日內申
請續借。
前項借住期限合計不得超過十二年。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