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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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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新市鎮開發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主管機關得設立財團法人機構辦理左列新市鎮開發事項:
一、新市鎮可行性規劃報告及新市鎮特定區計畫之研、修訂。
二、建設財源之籌措與運用。
三、土地及地上物之取得與處理。
四、各項公用事業公共設施之興建及管理維護。
五、都市服務設施建設之協調推動。
六、住宅、商店、廠房之興建與租售。
七、土地使用管制與建築管理。
八、主管機關經管財產之管理與收益。
九、獎勵參與投資建設之公告、審查。
十、違反獎勵規定之處理。
十一、新市鎮內加徵地價稅之提報及限期建築使用之執行。
十二、人口與產業引進之協調推動。
十三、申請減免稅捐證明之核發。
前項財團法人機構之董監事,應有當地地方政府代表、土地所有權人代表或其委託之代理人及學者專家擔任;其組織章程及董監事人選並應經立法院同意。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