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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實物土地債券到期之本息,由土地銀行就耕地承領人按期繳付之地價本息
償付之,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於實物土地債券還本付息保證基金項下
支付之:
一 耕地承領人經核定減免或緩期繳付地價者。
二 耕地承領人欠繳地價者。
前項基金之設置辦法,由省政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