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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家庭照顧者服務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家庭關懷訪視及服務提供單位應結合受過訓練之志願服務人員、同儕支持員或身心障礙者之家屬提供服務,並由專人督導,必要時得由專業人員為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