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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老人福利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主管機關應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辦理下列事項:
一、鼓勵老人組織社會團體,從事休閒活動。
二、舉行老人休閒、體育活動。
三、設置休閒活動設施。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