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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合作社之選舉,經投票截止時間後,發票員應即會同監票員清點發出票數,報告會議主席,並將社員名冊及用餘選舉票分別包封,於封口處會同會議主席共同簽名或蓋章。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