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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偏遠、離島、原住民族地區、收容依法院交付或裁定安置輔導、疑似或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兒童少年之機構,遴用專業人員有困難者,得專案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酌予放寬人員資格。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