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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兄弟同時接獲動員、臨時召集令時,得協議推定一名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任,依兵役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二目規定申請緩召;無法協議而均申請時,得依軍事需要之專長擇一核准之;其在申請期間,得准予延期入營。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