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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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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證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民間公證人事務所,以聲請設立者為負責公證人,對其業務及事務所人員負督導責任;二以上民間公證人聯合聲請設立者,應以其中一人為負責公證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