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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民事訴訟費用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證人到庭費,每次二元以上十元以下;鑑定人、通譯到庭費,每次三元以
上十五元以下,由法院酌定之。
證人、鑑定人、通譯因就訊或通譯,滯留一日以上者,於到庭費外,每日
給以滯留費三元以上十五元以下,由法院酌定之。
證人、鑑定人、通譯之在途食、宿、舟、車費,依實支數計算;滯留日期
內之食宿費亦同。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