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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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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巿)民代表會、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之議事程序,除各該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巿)民代表會、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組織自治條例及議事規則規定者外,依會議規範之規定。
前項議事規則,以規範議事事項為限,由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巿)民代表會、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訂定,分別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直轄市政府備查,並函送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巿)公所、山地原住民區公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