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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 > 黨產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該處分財產價值之一倍至三倍罰鍰。
違反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命其申報,屆期不申報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