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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審判長於必要時,得命法官一人為受命法官先行準備程序,為下列各款事項之處理:
一、移送懲戒效力所及之範圍。
二、訊問被付懲戒人、代理人或辯護人。
三、案件及證據重要爭點。
四、依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三項調查證據。
五、其他與審判有關之事項。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