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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保障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公務人員就執行職務之安全及衛生防護事項,得向服務機關提供建議。機關應於三十日內回復辦理情形。
各機關不得因公務人員提出前項建議而予不利益對待或不合理處置。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