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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3 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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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家事調查官應服從法官之監督,執行下列職務:
一、調查、蒐集關於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九款事件之資料。
二、其他法令所定之事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