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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南市議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人;秘書長承議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秘書長襄助秘書長處理本會事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