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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9 條
提起抗告,應向為裁定之原行政法院或原審判長所屬行政法院提出抗告狀為之。
關於訴訟救助提起抗告,及由證人、鑑定人或執有證物之第三人提起抗告者,得以言詞為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