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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郵政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8 條
各級郵局及郵政代辦所均辦理發售及兌付郵政禮券業務。
郵政禮券發售時,每張另收成本費,其金額由郵政儲金匯業局定之。郵政
禮券應加蓋發售局所郵戳,並由主辦員一人蓋章,始為有效。
購買郵政禮券需要證明者,得向發售局所索取證明單。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