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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測量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7 條
細部測量測站點密度視地形狀況及比例尺而定,通常以左列數值為準:
一、一萬分之一每三公分見方內一點。
二、二萬五千分之一及五萬分之一每二公分見方內一點。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