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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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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7 條
測量人員於實施測量前,應先核對申請人之身分。測量完竣後,應發給申請人建物測量成果圖。測量結果應由申請人當場認定,並在建物測量圖上簽名或蓋章。申請人不簽名或蓋章時,測量人員應在建物測量圖及建物測量成果圖載明其事由;其涉及原建物標示變更者,發給之建物測量成果圖並加註僅供參考,其所附土地登記申請書件予以退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