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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5 條
審判長為前二條之說明後,宜使國民法官法庭成員具體討論檢察官、被告與辯護人於科刑辯論中主張之重要量刑事實。
審判長或陪席法官基於審判中調查證據之結果,認為其他對科刑有重要影響之量刑事實,亦得提出討論之。
國民法官法庭宜確認前二項之量刑事實,並以此為基礎分別討論各該事實對於科刑之性質、意義及重要性。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