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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測量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3 條
視距導線之高程,以視距法測定之,並應自已知高程點閉合於另一已知高
程點,閉合差在界限內時,依與邊長成正比之原則配賦之。其界限如左:
一、平均邊長一○○公尺時,應小於○.一三公尺乘導線邊數平方根之積
。
二、平均邊長三○○公尺時,應小於○.三○公尺乘導線邊數平方根之積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