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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測量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2 條
間接高程測量延伸距離,應用間接高程測量所測定之高程點,與三等或三
等以上之水準點,相距不可超過三十公里,或四個垂直角之測程,即自一
水準點起算,不得連續觀測推算至四點以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