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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1 條
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採電話傳真提出者,應依據前條規定填寫需求頻寬單。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提出視為無效:
一、需求頻寬單無公司章或負責人簽章。
二、需求頻寬未能清楚確定或辨別。
三、需求頻寬有塗改或同一頻段提出二個以上不同需求頻寬。
四、提出之需求頻寬未符合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
五、其他經本會認定為無效之情形。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