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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高級中學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1 條
高級中學應設學生家長會,由在學學生之家長為會員組織之,並冠以該校
之名稱;其任務、委員人數、任期、經費來源、用途、運作及其他相關事
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