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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1 條
重劃會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檢附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並應檢附下列文件之一。但土地所有權人親自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確認同意書無誤者,不在此限:
一、同意人印鑑證明書。
二、同意書經依公證法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辦理公證或認證之文件。
前項第一款印鑑證明書,以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申請案件之日前一年內核發者為限。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