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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少年事件處理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1 條
收容少年應用收容書。
收容書應記載左列事項,由法官簽名︰
一、少年之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地、國民身分證字號、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但年齡、出生地、國民身分證字號或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二、事件之內容。
三、收容之理由。
四、應收容之處所。
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執行收容準用之。
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