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國民中學應設獎懲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五人,委員任期一年,由校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行政人員代表,其中學務處主任為當然委員。
二、學校教師代表。
三、學校家長代表。
校長得聘學生代表擔任獎懲會委員。
獎懲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但學校任一性別教師人數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委員人數合計,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獎懲會委員不得同時擔任同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