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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審計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各機關於緊急營繕工程或購置、定製財物,其預算法案尚未成立,仍應通
知審計機關派員監視。但不得以曾請審計機關監視為呈請核准或追加之理
由。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