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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務人員退休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請領退休金、撫慰金、資遣給與之權利,不得作為扣押、讓與或供擔保之
標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