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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典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應考人得於榜示後依規定申請複查成績或閱覽其試卷。
複查成績之申請期限、收費及相關程序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應考人閱覽試卷不得有抄寫、複印、攝影、讀誦錄音或其他各種複製行為。
閱覽試卷之方式、範圍、申請期限、收費及相關程序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