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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環境保護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綜合規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公益信託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本部或受委辦機關應通知委託人、信託監察人及受託人於十五日內表示意見。逾期不表示或雖表示而無正當理由者,本部或受委辦機關得依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廢止其許可或為其他必要處置:
一、違反設立許可條件或監督命令。
二、為有害公益之行為。
三、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為活動。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