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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農藥廢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農藥業者、共同組織、基金會及接受農藥業者委託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
、處理機構,應將有關回收清除、處理之計量單據及其他足以證明回收清
除、處理量之憑證保存五年。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