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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清理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請領清理員資格證書須繳納證書費,其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補發或
換發者,減半收費。
前項證書費之收繳,依預算程序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