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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氣候變遷因應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氣候變遷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前條減量額度用途如下:
一、進行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溫室氣體增量抵換。
二、扣除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各款之排放量。
三、扣除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之排碳差額。
四、抵銷第三十六條第二項之超額量。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用途。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