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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溫室氣體檢驗測定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查驗機構因配合政府政策須增列查核項目時,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
管機關申請查核個案項目及個案許可期間:
一、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款及第六款規定之文件。
二、認證機構受理該查核項目申請之證明文件。
三、受查核者參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減量協議、輔導、補助專案或節
能減碳計畫之證明文件。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