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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執行裝載操作循環前及完成後,應確保槽車裝卸口為氣密狀態。
裝載操作作業執行期間,應有人員於裝載操作設施進行監看。
裝載操作或以槽車運輸丁二烯、丙烯腈、苯、乙苯等物料,應符合附表二所列之規定。但槽車使用國際標準化學油槽櫃形式者,不在此限。
圖表附件:
附表二.PDF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