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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公私場所依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及第七條規定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者,其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資料、繳費收據、相關紀錄資料及證明資料,應保存六年備查。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