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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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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工業用機器人危害預防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雇主使工作者於機器人可動範圍內實施作業時,應採取下列之一或具有相同作用之措施,以便發生異常狀況時能立即停止該機器人運轉:
一、於可動範圍外可泛視機器人全部動作之位置設置監視人員從事下列事項:
(一)於發生異常狀況時,立即使緊急停止裝置發生動作。
(二)嚴禁從事作業以外之人員進入可動範圍內。
二、將緊急停止裝置用開關交付在可動範圍內從事作業之工作者自行操作。
三、使用具有第九條第一款、第二款構造之移動式控制面盤實施作業。
從事操作機器人之工作者如無法掌握機器人可動部分之全部動作狀態者,應採取前項第一款之措施。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