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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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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其他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國有研發成果取得智慧財產權五年後,經執行單位評估無授權使用或技術服務之效益及運用價值者,基於符合公益之目的或為促進整體產業發展、提升研發成果運用效益,執行單位辦理研發成果讓與相關評估後,得經本部同意後公告讓與之;三個月內無人請求受讓時,得終止繳納與智慧財產權相關之維護費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