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1 20:50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科技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一、驗證機構違反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收取費用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收費上限。
二、違反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未經驗證合格,以驗證農產品等文字或其他足使他人誤認之表示方法,而販賣、標示、展示或廣告。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