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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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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漁船從事魷釣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轉載魷釣漁船漁獲物之我國籍運搬船,應取得作業許可。
轉載魷釣漁船漁獲物之運搬船,應安裝符合主管機關所定規格之船位回報器,並至少每小時自動回報一次船位至受託專業機構,且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轉載東太平洋漁區魷釣漁船所捕漁獲物之運搬船,須列名在南太平洋區域漁業管理組織(以下簡稱SPRFMO)委員會船舶名單,並應搭載觀察員。
二、轉載北太平洋漁區魷釣漁船所捕漁獲物之運搬船,須列名在北太平洋漁業委員會(以下簡稱NPFC)船舶註冊名單,並應搭載觀察員。
三、轉載西南大西洋漁區魷釣漁船所捕漁獲物之運搬船,須取得船籍國作業許可。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