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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南方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魚體上之南方黑鮪標籤,應至少保留至漁獲卸岸第一個銷售點。
標籤從魚體上脫落而無法再繫上時,應立即繫上未使用之替換標籤,同時將該魚體替換標籤及脫落標籤之編號填寫於記錄表;無法知悉脫落之標籤編號時,得不予記錄;紀錄表格式如附件三。
前項紀錄表,應於卸魚後三日內,以書面送鮪魚公會轉報主管機關備查。
圖表附件:
附件三 南方黑鮪魚體替換標籤及脫落標籤紀錄表.PDF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