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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遠洋漁業漁獲證明書核發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主管機關為確認輸歐盟漁獲證明書中港內轉載簽署欄位之真實性,得聯繫港口國權責機關確認簽署資訊;其於三十日內未獲港口國權責機關確認者,應駁回申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