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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糧業者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公糧業者提供擔保之財產,發現有減損、滅失致生擔保不足之情形者,分署應通知業者依限補足。屆期未補足者,分署得視情節依契約約定,減少其經收區域或暫停經收公糧業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